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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7條

第 三 章 選舉人投票
投票屬無記名單記式行之。
AI 白話解釋

「選舉人投票」的其他條文

第22條市政府應於選舉十日前,將選舉票,按照選舉人名冊登記之人數,發交各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具領。投票…第23條投票人之選舉票,應自寫自投,其不能自寫者,得請投票所臨時指定之代書人於監察員監視之下代書之。第24條投票人領取選舉票時,應於選舉人名冊本人姓名下簽字,其不能簽字者,得以本人指印或畫十字或其他符…第25條投票時,除投票所職員及投票人外,他人不得擅入投票場所。第26條投票人於投票場所內,除關於投票方法得向事務人員詢問外,不得與他人交談。第28條票櫃應於投票前當場啟示,再將內層封固。第29條票櫃外層,應於投票完畢後嚴加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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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