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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22條

市政府應於選舉十日前,將選舉票,按照選舉人名冊登記之人數,發交各 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具領。 投票人以列名於選舉人名冊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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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