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 第3條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條

左列各款人員,停止其被選舉權。 一、現任公務員。 二、現役軍人或警察。 三、現在學校肄業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於各級學校校長不適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