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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7條

市參議員之選舉全市各區及各職業團體應於星期日或例假日各區同時舉行 。 前項舉行日期,由市政府報由選舉監督核定後,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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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