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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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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0條
第 四 章 開票及檢票
投票完畢後,應於監察員監視下即日開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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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及檢票」的其他條文
第31條
檢查票數,應於到場投票人名冊核對有無錯誤。
第32條
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府彙核。
第33條
市政府彙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第34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寫不依式者。二、夾寫他事者。三、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四、不用…
← 第29條
看 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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