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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4條

第 四 章 開票及檢票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寫不依式者。 二、夾寫他事者。 三、字跡模糊不能辨認者。 四、不用製發之投票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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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及檢票」的其他條文

第30條投票完畢後,應於監察員監視下即日開票。第31條檢查票數,應於到場投票人名冊核對有無錯誤。第32條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府彙核。第33條市政府彙核選舉結果時,選舉監督或其代表應蒞場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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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