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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32條

選舉結果,應由區各區區公所及各職業團體投票所,連同選舉票,送市政 府彙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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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