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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41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無效。 一、選舉舞弊,涉及選舉人名冊之人數達三分一以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二、辦理選舉違法,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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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