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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42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選無效。 一、死亡。 二、當選人資格不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三、當選票數不實,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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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