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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39條

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主管機關應即依計畫書所列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及施工。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公用事業所需之地下管道土木工程及其他必要設施,應協調各該事業機構配合規劃﹑設計,並按重劃工程進度施工。其所需經費,依規定應由使用人分擔者,得列為重劃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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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的其他條文

第38條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第40條前條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及其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經領取或存入專戶保管後…第41條都市發展較緩地區依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先辦理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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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