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 第40條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0條

前條重劃工程之施工,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及其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金額經領取或存入專戶保管後為之。 重劃工程完竣後,各項公共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交由各該主管機關接管並養護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