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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1條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依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先辦理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者,得興建簡易灌溉﹑排水及道路等工程;其費用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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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