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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陳報或實施之主要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規定。 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 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之費率高於變更後之費率時,應於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之文到次日起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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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