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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選修輔系,以選修與國民中學或 高級中等學校教學科目相同或相關之學系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公費生主修學系於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無可適任之教學科目 時,應選修一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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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