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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合於結業規定者, 由各校、院報請教育部或省 (市) 教育廳 (局) 分發或轉分發各中、小學 實習及服務。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前項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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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