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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公費給予範圍及公費名額,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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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