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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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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於畢業後違反本法
第十七條
之規定,從 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者,應依未服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在學期間所受 領之全部公費。但因重大疾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治療無法繼續服務 者,得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展緩其服務期限,病癒後仍應依規定繼 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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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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