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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立研究所,其研究 所組織編制、研究生入學資格、研究成績之核算、研究期限、學位授予等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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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