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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除作有計畫之教育學術研究外,並得接受委託 ,作教育學術專題或專案之研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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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