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除得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立附屬高級中學、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外,並得視事實需要,洽經所在地區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同意,指定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其 實驗、研究及教學實習場所。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