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之行政組織,校 (院) 長 、教師、職員之任用,及其他有關學校行政事項,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 ,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師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由各校、院擬 訂,函報或層報教育部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