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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有計畫之招生」,由各師範校、院視各省 (市) 地區中、小學各學科師資需要數量,擬訂招生名額,函報或層報教育部核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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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