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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招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以服務期滿 ,並經轉學試驗及格者為限。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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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