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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及教育院、系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大學及獨立學院學 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 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學籍之處理,依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及其有關規定。 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公費生,無故退學、經勒令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 ,應追繳所受領之全部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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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