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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11條

各校院畢業學生在服務期間如因重大疾病,經公立醫院或公保特約醫院證 明需長期治療,無法繼續服務者,得申請展緩服務。但病癒後,仍應依規 定繼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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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