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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12條

各校院畢業學生違反服務規定,從事教育以外之工作或升學者,應依未服 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全部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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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