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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7條

各校院結業學生實習時間為一學年,分發中等學校實習學生由各校聘為實 習教師,按學年一次聘定;分發國民小學實習學生由各主管機關派為實習 教師。其薪級標準與核薪手續均比照正式教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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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