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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8條

各校院結業學生經分發後,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者,其改分發程序及 手續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訂定辦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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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