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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 第9條

各校院應屆結業學生經分發實習後,如有學科不及格等原因不能結業者, 即予撤銷原分發實習。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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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