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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10條

師資培育機構應依所屬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所訂之計畫切實執行,評估輔 導績效,並檢討改進。 地方主管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配合實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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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