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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11條

各地方教育輔導委員會召集學校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召開輔導會 議,檢討該學年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並將辦理情形與改進建議報教育部 備查。 教育部得視需要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評鑑,對於績效卓著之單位或個人 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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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