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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9條

師資培育機構應寬籌經費,從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機構辦 理合作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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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