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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機構從事地方教育輔導辦法 第7條

師資培育機構得配合前條之規定,將所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納入學年度教 育輔導計畫中,從事有關輔導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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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