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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縣 (市) 政 府、鄉 (鎮、市、區) 公所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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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