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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之收入。 三、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四、放領公有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五、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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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