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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4-29・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實施平均地權、執行土地開發事業,保護、扶植自耕農,及受託辦理土 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之開發等,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特設置平均地權 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平均地權條例 施行細則
第十四條
及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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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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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營建建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縣 (市) 政 府、鄉 (鎮、市、區) 公所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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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之收入。 三、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四、放領公有耕地收回之地價應撥部分。 五、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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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實施平均地權事項所需費用。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所需費用。 三、承租人購買訂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之貸款。 四、承租人為改良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或增加生產之貸款。 五、承領公有耕地農戶改良耕地及增加生產之貸款。 六、公有土地承領人應繳地價之貸款。 七、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土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 八、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支出。 九、放領公有耕地所需費用。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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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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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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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貸款之種類、數額、利率、償還期限及申請程序之作業規定,由主 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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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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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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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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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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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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