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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平均地權保護自耕農及重劃工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實施平均地權事項所需費用。 二、辦理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開發事業所需費用。 三、承租人購買訂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之貸款。 四、承租人為改良訂有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或增加生產之貸款。 五、承領公有耕地農戶改良耕地及增加生產之貸款。 六、公有土地承領人應繳地價之貸款。 七、辦理農村社區更新或土地重劃所需費用之貸款。 八、受託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之服務支出。 九、放領公有耕地所需費用。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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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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