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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分別共有土地,由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地價。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地價;如無管理人者,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地價。 法人所有之土地,由其代表人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經切結之繼承系統表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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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