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為未申報。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