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97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7條

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之期間,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協議終止租約者,自達成協議之次日起算。 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終止租約者,自核定終止租約送達之次日起算。 三、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自執行完畢之次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 第96條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9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