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98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8條

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指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終止租約收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終止租約之公有出租耕地,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7條看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9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