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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 第98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8條
本條例
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所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指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
第七十八條
規定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終止租約收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依本條例
第七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終止租約之公有出租耕地,於預計土地增值稅時,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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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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