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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幼兒園通報後三日內,至本系統登載通報資料,並檢具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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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