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 第9條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第9條
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各級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五條
或
第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準用本辦法對下列人員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一、在幼兒園任職之其他人員。 二、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三、在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職之其他人員。 四、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董事長、理事長、董事或理(監)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