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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44條

幼兒園如發生安全、意外及災害等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通報。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知悉服務之幼兒園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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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