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 第6條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第6條
幼兒園依本法
第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其全園幼兒人數,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 前項服務於教保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
第十六條
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於延長照顧服務時間提供者,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依
第四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臨時照顧服務之相關資料,應予留存,以供查考。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