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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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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依本法進用之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其資格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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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
第16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
第17條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幼…
第18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為…
第20條
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合格教…
第21條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
第22條
前條以外公立幼兒園之其他服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契約中應明定其權利義務;…
第23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
第24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進用…
第26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
第27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直…
第28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有第二十三…
← 第18條
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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