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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第26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6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或
第十四條
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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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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