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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26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各款、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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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