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 第10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10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如重任幼稚 園教師時,必須重行申請登記或檢定。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