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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12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遴用,應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及品格之健全,且對教 育基本政策有深切之認識,園長並須富有領導能力。但有幼稚教育法第七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均不得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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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