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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之稽查事項如下: 一、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二條標示規定。 二、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經限期回收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依規定回收。 四、經禁止陳列銷售之違規法定度量衡器是否繼續陳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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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